关于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直及部省属驻扬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12日,原则上在扬州市区设立考点,具体考试时间及考点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组织分工
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做好此项考试报名的宣传、发动工作,将报名方法、网址对外公布并做好报名咨询服务工作,使考生有针对性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2. 报考质量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3.报考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获准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五、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初、中级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试时由各考点为考生准备草稿纸,考后收回。
六、报名组织
(一)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11年1月31—2月23日,报名时登录扬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yzrsks.com)。2011年6月1日起,考生可登录相应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要求将有关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三)对于往年参加过此项考试的考生,持往年准考证可直接办理同级别考试的报考手续,无需再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
(四)考生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五)对报考人员提供的审核材料原件将进行认真审核,复印件必须经审核人确认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相关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六、考试大纲及教材征订
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材料征订及考前培训工作现已开展,采取自愿原则,考生可联系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电话:87933167,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
七、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精神,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考后一周内至报名点(百祥路6号)领取,逾期不予补办。
八、联系电话: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报名咨询) 85888970、85888971
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政策咨询) 80978112
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教处 8732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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